職務犯罪
來源:市文旅產業投資公司 日期:2022-11-22 18:00 閱讀量:64
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業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,貪污、賄賂、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,侵犯公民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,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,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。常見的職務犯罪包括: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受賄罪、單位受賄罪、行賄罪、對單位行賄罪、介紹賄賂罪、單位行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、隱瞞境外存款罪、私分國有資產罪、私分罰沒財物罪、濫用職權罪、玩忽職守罪、枉法追訴裁判罪、私放在押人員罪、國家工作人員簽訂、履行合同被騙罪等。
一、國有企業職務類犯罪的主要表現
《監察法》中“國有企業”的內涵包括國有獨資公司(企業)、國有控股公司(企業)、國有參股公司(企業)。國有企業職務類犯罪主要表現為:一是貪利型國企職務犯罪,所涉及的罪名有: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受賄罪、行賄罪、非法經營罪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、為親友非法牟利罪、職務侵占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、隱瞞境外存款罪。二是瀆職型國企職務犯罪,所涉及的罪名有:重大責任事故罪、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、危險物品肇事罪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、消防責任事故罪、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、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、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、徇私舞弊低價折股、出售國有資產罪。三是群體型國企職務犯罪,如私分國有資產罪等。
二、國有企業職務類犯罪的典型案例
北京市華遠集團原黨委副書記、董事長任某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、受賄、挪用公款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,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等有關規定,被處以開除黨籍、取消其享受的待遇、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的處分。
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間,任某強利用擔任華遠地產董事長、華遠置業董事長的職務便利,在辦理某信托公司向華遠置業提供貸款的過程中,伙同其子余某、時任華遠置業財務總監焦某某等人,在明知余某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的情況下,仍決定向余某支付服務費人民幣2340萬元。后余某、焦某某等人,采取由華遠集團與北京一家咨詢服務公司簽訂虛假“財務顧問服務協議”的手段,以支付“財務顧問費”的名義,將華遠置業資金2340萬元非法占有。2014年,華遠置業再次從某信托公司續貸13億元。余某得知后,利用其父任某強的職務便利,再次索要“中介費”,任某強通過下屬焦某某采取簽訂虛假鋼筋供貨合同的手段,以“鋼筋款”的名義非法占有華遠置業1300萬元,并支付給余某。除此之外,任某強作為華遠集團董事長,明知自己應按照《北京市西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薪酬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的限額領取薪酬,在下屬企業領取薪酬的超限部分應交回所在企業華遠集團,由華遠集團作為營業外收入,仍利用職務便利將任職期間的1334萬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賬,于退休后領取。任某強上述行為屬于非法占有巨額公款,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,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“數額特別巨大”的情形。除上述行為外,任某強還存在挪用公款、濫用職權、為己謀利致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違法犯罪行為。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任某強涉嫌貪污、受賄、挪用公款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,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二十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