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解讀

來源:市文旅產業投資公司日期:2023-04-14 16:00閱讀量:29

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于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,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6號主席令公布,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該法總結了我國多年來反恐怖主義工作經驗,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和一些國家的成功立法例,結合了我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反恐怖主義工作實際需要,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綜合性法律,對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,構建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,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,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具有重大意義。


該法共十章97條,對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本原則、體制機制、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、安全防范、情報信息、調查、應對處置、國際合作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。其中,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、單位和人員的反恐職責義務、手段措施和法律責任,是反恐工作領導機構和職能部門依靠、動員所有國家機關、武裝力量、社會組織、企業事業單位、村(居)民委員會和個人共同開展反恐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,是動員全社會力量防范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基石。


該法第一章總則,規范了我國反恐工作的基本問題,是整部法律的統領。本期重點對總則內容進行解讀。


焦點1:立法宗旨


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,根據第一條規定,該法的立法目的有三:一是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;二是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;三是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。這三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的有機統一體,其中“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”,是制定該法的根本目的,“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”、“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”都是為了“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”,是實現上述根本目的的手段和措施。


焦點2:原則立場


該法第二條規定了基本原則和立場,開宗明義表明了國家對恐怖主義的基本態度:一是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;二是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;三是對任何組織、策劃、準備實施、實施恐怖活動,宣揚恐怖主義,煽動實施恐怖活動,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恐怖活動組織,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,都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;四是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;五是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。


焦點3:法律概念


該法第三條對“恐怖主義”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??植乐髁x是指通過暴力、破壞、恐嚇等手段,制造社會恐慌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人身財產,或者脅迫國家機關、國際組織,以實現其政治、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。這一定義,明確了恐怖主義是一種主張或者行為,具有三個特征:一是它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自身的政治、意識形態等目的;二是以暴力、破壞、恐嚇等為手段;三是通過制造社會恐慌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人身財產,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作為其目的實現渠道。該法以此為基礎,對恐怖活動、恐怖活動組織、恐怖活動人員、恐怖事件作了法律界定。


焦點4:主要思路


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主要思路。其中,第四條明確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、實行綜合治理;第五條規定了專群結合,防范為主、懲防結合,先發制敵、保持主動等反恐工作基本原則;第六條強調了反恐工作必須堅持法治和人權保障原則,避免因反恐影響正常社會經濟生活,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,以保障民主法治基礎上的長治久安。


焦點5:工作體制


該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及地方反恐怖主義的組織機構、部門職責和單位、個人的反恐怖義務,構建了全民反恐的工作體系。在領導機構上,規定由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,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領導機構,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領導機構。在部門職責上,規定了公安、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院、法院、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,實行工作責任制,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。各部門應建立聯動配合機制,依靠、動員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,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。在單位和個人義務上,規定了任何單位個人都有協助、配合反恐工作的義務,發現恐怖嫌疑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。


焦點6:管轄


關于管轄,該法第十一條特別強調了保護管轄原則,即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、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,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。保護管轄,是指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,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,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或者本國公民的法益,就適用本國刑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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